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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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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联合会

体育营销资源、体育文化与科技的综合性体育产业展示平台,体育用品企业品牌推广和渠道拓展的助推器,传播崭新体育文化理念的重要渠道...。体育用品向世界展示实力的重要窗口,2019年体博会仍然在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体育用品盛会,国际化、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是*的*、亚太区规模*、2018体博会5月28日上海落幕,全球体育用品进入市场的捷径,专业化的体育用品展会,汇集体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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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体育用品联合会

目前,*体育用品联合会每年主办两届*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China SportShow)。冬季体博会为滑雪和户外专业展览;夏季体博会为综合展览,参展企业约900家,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已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体育用品展览之一,对体育用品业的创新发展和国际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荣誉/*体育用品联合会

*体育用品联合会荣获“*社会组织评估AAAA等级”称号
2009年6月23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授牌表彰大会”。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并推荐的*体育用品联合会在此次评估中荣获AAAA级称号(AAAAA级为较高),成为体育总局系统*获得AAAA级殊荣的行业协会。


宗旨与目标/*体育用品联合会

根据*体育用品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10月22日表决通过的章程规定,*体育用品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体育用品业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际体育用品组织的友好关系,扩大体育用品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繁荣*体育用品市场,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实现上述宗旨是*体育用品联合会始终致力坚持的工作目标。

章 程/*体育用品联合会

*体育用品联合会章程
*章 总 则*条 “*体育用品联合会”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缩写“CSGF”。
第二条 *体育用品联合会由全国从事体育用品生产、流通、科研和用户代表等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体育用品业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国际体育用品组织的友好关系,扩大体育用品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繁荣*体育用品市场,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体育用品联合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代表*参加世界体育用品组织,并和各国体育用品组织进行联系。
第五条 联合会会址:北京体育馆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与国内外体育用品工、商业有关部门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体育用品组织进行广泛的联系,及时掌握国际、国内体育用品生产、贸易、技术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二) 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协助有关单位学习和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标准,使我国体育用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 向全世界各国介绍和宣传我国体育用品,协助有关单位拓宽国际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创汇,使我国体育用品在国际大循环中更快地发展。
(四) 举办体育用品博览会,组织出国(境)考察、参展等活动。
(五) 出版体育用品专业杂志和体育用品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 在体育用品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体育用品生产、流通、科研和用户的代表;
(五) 愿意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长审批;
(三)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合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七) 未经联合会批准,不得将联合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的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 审查联合会财务的收支情况;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对联合会的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常务委员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社会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指体育用品包括:竞技体育、大众体育、体育教学、体育科研以及健身、康复、休闲、娱乐体育活动中所使用的器材、服装、仪器、设备和运动饮料、食品、保健品等。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背景/*体育用品联合会

*体育用品联合会(英文名China Sporting Goods Federation,简称CSGF)成立于1993年。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尤其是体育事业社会化、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的全面开展和竞技体育水平的历史性提高,使体育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渐成潮流,体育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和比重也随之显著上升。
体育用品业涉及体育、轻工、化工、纺织、兵器、外贸等多个经济部门,随着*体育用品业企业数量、规模以及产品产量、质量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经民政部和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原体育用品部牵头,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成立了*体育用品联合会。*体育用品联合会致力于为体育用品企业服务,推进体育用品企业的联合,发展体育用品生产、促进体育用品流通,在组织信息交流、提高体育用品质量、扶持和推广名牌产品,培育体育市场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工作,得到了广大体育用品企业的信任与支持。

组织机构/*体育用品联合会

历任主席

*体育用品联合会的历任主席为:
袁伟民(任期为1993-1996)
张发强(任期为1996-2000)
于再清(任期为2000-2004)
王 钧(任期为2004- )

历任秘书

*体育用品联合会的历任秘书长为:
刘 刚(任期为1993-1996)
魏雪平(任期为1996-2000)
许增武(任期为2000-2004)
马继龙(任期为2004- )

副主席单位

*体育用品联合会的会员,涵盖了*体育用品业的绝大部分知名企业。其中,副主席单位包括: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针织工业协会、*橡胶工业协会、*百货纺织品公司、*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双星集团、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常务委员单位

常务委员单位包括:
*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康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格威特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山西长治澳瑞特健身器材总厂、张家港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体育用品联合会。

专业委员会

*体育用品联合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包括:
运动器材专业委员会、运动服装专业委员会、运动鞋专业委员会、场馆器材设备专业委员会、流通委员会等。

*体育用品联合会第五届领导拟任人选名单

序号协会职务
姓名性别
单位及职务 备注 
 1
  主 席 王 钧
 男 国家体 育总局副局长 继任
 2
 副主席兼秘书长
 马继龙 男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主任 继任
 3 副主席 连秋利
 男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 继任
 4 副主席
 刘 军
 男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
 继任
 5 副主席
 彭 晓
 男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 变更
 6
 副主席 力 航
 男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副主任 变更
 7 副主席 刘扶民
 男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司长变更
 8
 副主席 金华省 男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领导副司长 新增
 9 副主席 杨 立
 女
 *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继任
10
副主席
鞠洪振

*橡胶工业协会名誉会长继任
11副主席楚修齐*百货商业协会副会长继任
12副主席张志勇
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CEO继任
13副主席黄勇武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继任
14副主席
丁世忠安踏(*)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CEO
新增
15副主席郭瑞平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
新增
16副主席卞志良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增
17
特邀副主席
柏文康阿迪达斯体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增
18特邀副主席魏翰庭
耐克体育(*)有限公司 副总裁新增
19
司 库郭 磊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财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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